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小,317,2014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複 代 理人 沈明樹
被 告 陳昆華
陳茂松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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