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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陳榮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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