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簡,83,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83號
原 告 王和順
被 告 紫竹寺
兼法定代理 林仰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9時28分許,在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