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簡,291,2014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林麗芬
王三仁
張明賢
被 告 郭登文
郭楊ꆼ鳳
郭登玉
郭登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