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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鄭景全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律師
相 對 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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