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小,33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3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黃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按新臺幣參佰元計收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按新臺幣肆佰元計收違約金,延滯第三期以上,當期按新臺幣伍佰元計收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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