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簡,12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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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陳洪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清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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