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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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