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簡,103,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江宗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韶翬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