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簡,141,2015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