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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楊庭懿
被 告 賴柏翰(現役)
被 告 朱珮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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