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國小,2,2017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峻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姜林好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3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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