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他調小,1,201608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他調小字第1號
抗告人即原告 葉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亦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李如意、梁容莉間撤銷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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