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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一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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