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408,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施素金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08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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