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411號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張長江
被 告 郭羿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瓦斯費,惟經本院查核兩造曾有給付瓦斯費訴訟經判決確定(本院104年度新小字第53號),則該案與本件請求範圍是否重疊?即尚有待查明。
另原告未明確敘述其請求被告給付瓦斯費所含滯納金仍可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對上述二點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