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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小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方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約定借款期限自貸款之日起為期1年,屆期雙方如無反對意思,則依同一內容續約1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自借款始日起除有特別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應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利息,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當月最低應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應繳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民國93年10月19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依約繳款,截至94年1月17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萬元(含本金28,000元、利息2,000元)未清償,又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截止日為93年12月14日,被告仍未繳款,利息依約應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而大眾銀行已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再經該公司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其有借這筆款項,但其因冤獄入監服刑3年,無法清償。
原告有一直向其催討此筆款項,但本件利息太多太高,原告向其請求之總金額高達40萬元,其無能力償還,其希望能以4萬元與原告和解。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暨掛號回執各1份為證,核與所述大致相符,且被告對於其有積欠上述債務,並不爭執,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至於被告雖辯稱其因冤獄入監服刑3年,而無法清償此筆債務;
原告請求之利息太多太高,總金額其無能力清償,希望以4萬元與原告和解云云,雖提出剪報影本1紙為憑。
然而縱被告因冤獄而入監服刑乙情為真(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因該販毒案件〈最終無罪確定〉於94年2月4日遭羈押,後於94年6月29日因另案入監服刑,且於96年10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惟此情及無資力清償債務,並非得拒以還款之正當法律依據。
且被告遭羈押前之93年10月19日繳款後即未再清償此筆債務,出監後知悉此筆債務之情況下,亦未加以清償,是被告仍應依其前所簽訂之契約約定負清償所積欠本金及利息之責任。
況且,被告提出之4萬元和解之條件,亦為原告所拒絕,而法律上並無依據授權法院強迫原告接受被告所提和解條件或依法酌減利息,是被告仍應依系爭現金卡契約所約定之條件履行其債務。
另依上開現金卡約定事項第3條之約定,系爭現金卡契約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為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延滯利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均未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法定最高利率週年利率20%;
原告請求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週年利率15%計算部分,亦未超過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定最高循環信用利率15%之限制,故原告請求之利息與上述契約及法令均無不符,是被告上開所辯情節,並不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小額訴訟事件,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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