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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火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於105年2月19日上午10時19分、105年4月26日上午11時13分、105年5月24日上午9時53分、105年7月19日上午10時8分、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106年2月10日上午9時40分之法庭錄音光碟,有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
惟系爭民事事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14日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後,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合議庭於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後確定,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民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則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件在106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後,遲至108年2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規定得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前揭請求之法定期限,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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