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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原 告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爵
被 告 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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