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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宜潔
林品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佳樺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美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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