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小,75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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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7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吳益年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7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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