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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清山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林冠廷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8月17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9月8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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