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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慶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4,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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