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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鄭評奇
被 上訴人 潘進國
劉春香即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
茲經本院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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