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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偉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燕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為其敗訴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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