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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張晉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佩怡、康正博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111年1月6日前補繳,該補正通知函業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調解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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