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642,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4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范秀慧
被 告 李寶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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