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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張清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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