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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96號
原 告 黃婷歡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林崑煌
洪志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期日漏未通知被告洪志易,關於被志易及林崑煌連帶給付票款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6日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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