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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附表所示各筆債權金額,各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期間,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36,498元 104年3月2日 2 27,321元 104年12月2日 3 20,506元 10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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