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87號
原 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張榮貴
黃武發
黃武皇
黃朝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瑞源
被 告 黃新雄
黃豐周
黃孟祥
黃靜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 告 黃銀柱
黃阿惠
黃阿鳳
黃俍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新簡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之後應更正為「……;
其餘部分面積八千二百四十二平方公尺,應由原告與被告張榮貴、黃武皇、黃朝穆、黃新雄、黃豐周、黃孟祥、黃靜萱、黃銀柱、黃阿惠、黃阿鳳、黃俍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併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與被告張榮貴、黃武皇、黃朝穆、黃新雄、黃豐周、黃孟祥、黃靜萱、黃銀柱、黃阿惠、黃阿鳳、黃俍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書狀敘明理由(需製作繕本)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起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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