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訴,6,2023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吉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峯風機企業行即陳志峰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7月21日111年度新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000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31萬0,82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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