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219,2022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召光、林李寶貴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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