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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大漢傑座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穆智惠
訴訟代理人 林芊均
被 告 陳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24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2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志遠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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