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547,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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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旺、許智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前補繳,並於繳費後具狀陳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主張被告許進旺有阻止原告合法停放白線之情事,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亦請於111年8月31日前具狀補充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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