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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又上開內容之更正雖不影響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然為維護上訴人之權益,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5日前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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