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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658號
原 告 林俊吉
被 告 陳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玖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計算式:
1.修復費用19,093元,零件扣除折舊(詳卷附之折舊自動試算表),修復費用為16,152元。
2.原告為肇事次因,應分擔三成責任;
被告為肇事主因,應分擔七成責任,被告賠付金額為11,306元(16152×70%=1130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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