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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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