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48,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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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政翰

相 對 人 紀翰霖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紀榮修 住同上 賴麗紋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政翰為原告莊鐘川於111年度簡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為民事訴法第5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莊鐘川因交通事故,頭部受創,經救治,目前雖可簡單回應問題,但邏輯性不佳,難以掌握民事訴訟攻防要點。

因原告莊鐘川有提起訴訟保障權益之必要,現又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為原告莊鐘川之長子,已徵得母親及其餘手足同意,擔任莊鐘川之特別代理人,故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及同意書為憑。

再經本院審閱110年度交簡字第3893號刑事偵審案件之卷內資料,原告莊鐘川車禍受傷後,因腦部受創,認知程度受有相當減損,訴訟能力確有欠缺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需要。

聲請人為原告莊鐘川之長子,其已徵得最近親屬同意,應能妥適維護原告莊鐘川之訴訟權益,爰選任由其擔任原告莊鐘川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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