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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82號
原 告 劉政成
被 告 劉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
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已無續行訴訟程序必要,原訂112年1月5日辯論期日併予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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