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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玉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馨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7月31日111年度新簡字第7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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