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補,39,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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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涂正益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因財產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茲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訟爭土地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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