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404,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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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郭宗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4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1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30元,及其中新臺幣40,920元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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