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334,2024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洪素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金保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宗林
江雅慧
江玉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翊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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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即632萬元+42萬元+42萬元+42萬元+42萬元=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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