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52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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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9號
原 告 陳美代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被 告 羅路賞
胡杰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家禎
被 告 羅金文
羅金德
羅雅萍
羅雅婷

羅世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阿美
被 告 李羅金蓮
穆俊傑
羅金蘭
羅素梅
羅素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美秀
被 告 葉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南市新化區礁坑子段77、77-1、77-2、77-3、77-4、77-5、77-6、145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09-157),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70元、1,8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4,70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607 770 1/48 73,90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05 1,800 1/48 33,93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756 770 1/48 509,419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65 770 1/48 13,876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04 770 1/48 44,981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2 770 1/48 17,999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714 770 1/48 75,62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50 770 1/16 64,969元 總計 834,706元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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