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張博盡
被 告 蔡講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簡字第66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書狀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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