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方名亮
被 告 蔡仙富
蔡宗仁
吳蔡金葉
蔡佳真
受告知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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