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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楊龍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庭懿間因買賣房屋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5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買賣房屋內部出現很多問題,請求相對人出面處理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提出房屋損害照片及第三人邱保華之土地所有權狀為證,然其所述情形與相對人楊庭懿間之關係則未具體說明及提出證據,致本院無從知悉法律關係之性質,而無從判斷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之情形。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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