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198,2023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19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李政遠

黃語彤(黃靜瑛)


李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19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6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40 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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