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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林承志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冠毅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但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一份,而有起訴程式欠缺之情狀,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前補正上開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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